亲爱的PAO,
我儿子被车撞了,由于伤势严重,他被送进了医院。一个correspo对汽车司机提起了刑事诉讼。不幸的是,被告被宣告无罪。法院认定被告没有犯下被指控的罪行。一个朋友说服我再提起诉讼;我儿子遭受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我公司我们联系了肇事司机和车主,但他们主张,刑事案件的撤销包括由该罪行引起的民事案件。我可否就我儿子所受的损害提出申索?
卢卡斯
亲爱的卢卡斯,
一般来说,犯罪的人可能同时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这符合经修正的《菲律宾订正刑法》第10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重罪负有刑事责任的每个人也负有民事责任。”
与此相关,2000年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111条第1 (a)款也规定:
提起刑事诉讼时,除被侵权人放弃民事诉讼、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在刑事诉讼前提起民事诉讼的外,为追究所控犯罪所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视为与刑事诉讼同时提起。xxx”
因此,作为一项规则,一个案件的民事方面被视为与刑事案件一起提起,除非投诉人明确保留他或她提起单独民事案件的权利。
但这条规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案件被称为独立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可以独立进行。第111条第3节该法规定,“在刑事案件未决期间,受害方可以提起与刑事诉讼完全分开、完全不同的独立民事诉讼,但依照前款规定保留权利。”这种民事诉讼应独立于刑事诉讼而进行,并应只需要证据优势。”独立民事诉讼源于菲律宾新民法典第31、32、33、34和2176条。
基于您信中给定事实的独立民事诉讼可能属于与菲律宾新民法典第2180条相关的第2176条(准侵权),该条款如下:
“第2176条。因作为或不作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于过失或疏忽,有义务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当事人之间没有预先存在合同关系的,称为准过失,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2180条。第2176条规定的义务不仅适用于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也适用于对自己负责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xxx
雇主对雇员和家庭佣工在其工作范围内所造成的损害,即使雇员和家庭佣工没有从事任何商业或工业,雇主也应负赔偿责任。
因此,司机或登记车主的声明,即撤销刑事诉讼,禁止民事诉讼,以恢复损害赔偿是不正确的。考虑到贵方拟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基于菲律宾新民法典第2176条的独立民事诉讼,贵方将独立提起诉讼。它不受你提起的刑事案件被驳回的影响。正如最高法院在2022年6月13日Fegarido和Milan诉Alcantara等案中宣布的,GR 240066,大法官Marvic M. v. F. Leonen撰写:
“对于犯罪行为的犯罪者,无论他是否受到刑事起诉,是否被判有罪或无罪,均可采取单独的民事诉讼,但如果被侵犯一方实际上也受到刑事指控,则不允许他就这两方面获得损害赔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两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不同,则只能获得两者中较大的裁决。换句话说,规则111第3节(e)项所述民事责任的消灭,专门指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00条建立的民事责任,而对于仅被视为准不法行为而不被视为犯罪的同一行为的民事责任,即使在刑事案件中声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没有由被告实施,也不会消灭。”(重点提示,引文省略)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