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国内贸易和生活成本部表示,滥用清真寺、星星或与伊斯兰教有关的铭文等符号,试图欺骗穆斯林顾客,是一种犯罪行为。
在周二(11月19日)的议会书面答复中,该部表示,这种行为违反了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令》。
“一旦定罪,违法者可能面临最高100万令吉的罚款,最高3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对于非穆斯林商人拥有的房地,使用清真寺等符号;Kaabah;新月,星星;或与伊斯兰教有关的铭文——包括展示古兰经经文——如果意图欺骗或混淆穆斯林顾客,(是被禁止的)。”
拿都斯里Ismail Muttalib博士(PN-Maran)想知道可以采取什么行动来对付那些利用通常与穆斯林有关的伊斯兰符号、名称或标志(如清真寺和“berkat”一词)的非穆斯林商人,这些商人可能会混淆穆斯林对场所的清真地位。
想要展示清真标志的商人必须获得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Jakim)、州伊斯兰宗教委员会或伊斯兰宗教部门的认证。
根据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认证和标志)令》的规定,在贸易商使用表明产品是清真产品的术语或指标之前,必须获得该认证。
该部表示:“任何(因违反)这一命令而被定罪的人,可能被处以最高10万令吉的罚款、最高3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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