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65年《无人认领资金法》的拟议修正案将允许政府在10年后将无人认领的资金视为收入。
根据现行法律,以前由公司持有并提交注册官的无人认领的资金将记入综合信托账户。
15年后,信托帐户下无人认领的款项将转入综合收入帐户。
对该法案第11条的拟议修正案将把15年的期限缩短为10年。
周一(3月11日),财政部长二世拿督斯里阿米尔哈姆扎阿兹赞将修正案提交下议院一读。
他告诉副议长拿督Ramli Mohd Nor,政府打算在这次国会会议上通过拟议的修正案。
在新的2A条款下,无人认领资金的定义也将被修改。
“无人认领的款项”一词是指合法应付给所有者的所有款项,但在付款后不少于两年的时间内仍未支付。
根据第8条的现有定义,如果应付款项仍未支付,则视为未认领的期间不少于一年。
对无人认领的钱的定义不变,即在不少于七年的时间内没有被所有者以任何方式操作过的帐户内的信贷。
这也包括在不少于两年的时间内一直处于休眠状态的贸易帐户中的信贷。
其他值得注意的拟议修正案包括新的第4A条,赋予财政部长任命任何政府服务官员担任无人认领资金登记员的权力。
部长也可任命一名或多名政府官员担任副书记官长和助理书记官长。
本届议会会议于2月26日开始,3月2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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