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TP)的叙述侧重于验证关联方交易是否以一种公平的方式进行。
关联方是相关人士控制的一方(例如,在公司中持有20%或以上的股份)。
独立企业关注的是个体利润最大化,以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回报为目标,而跨国集团可能关注的是整体集团利润和税收管理,这可能导致集团内部利润分配不平等。
马来西亚子公司可能会以不合理的低价将制成品出售给其新加坡控股公司,从而导致马来西亚的低利润。
然后,新加坡控股公司以市场价格将产品出售给客户,从而获得最大的利润份额。
这被称为将利润从马来西亚转移到新加坡,以支付更低的整体税率,因为马来西亚的企业税率为24%,新加坡为17%。
在TP指南中,公平价格被定义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独立实体之间的交易所确定的价格。
与第三方交易不同,对于关联交易,议价能力和市场力量的问题很少发挥作用。
让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上面的观点。假设某私人有限公司以500万令吉的价格从第三方(不相关的个人或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而这块土地的市场价值是800万令吉。
第3方曾试图以市场价格出售土地,但由于急需资金,被迫以较低的价格出售。
因此,第三方的议价能力很低,特别是如果A Sdn Bhd意识到自己的困境,并试图尽可能降低交易价格。
A私人有限公司在背靠背的安排下,以500万令吉的价格将这块土地卖给其子公司(该子公司将在这块土地上进行开发活动),因为这是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因此声称这是一个公平的价格。
这导致a Sdn Bhd在连续的买卖交易中既没有盈利也没有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使用了从第三方购买土地的价格,但由于议价能力、市场力量等问题在两家相关公司之间的交易中没有发挥作用,因此相似性到此为止(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
如果A私人有限公司将土地出售给第三方,它会试图从出售中获得最大利润,这就是区别所在。
由于税金转移到子公司,因此集团将推迟纳税,子公司将在出售开发和出售的单位后晚些时候纳税。
税务局(IRB)有权无视上述500万令吉的销售价值,并以800万令吉的市场价值取而代之,因为A Sdn Bhd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并非以公平的方式进行。
马来西亚财政部于2023年5月29日发布了《2023年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这些规则从2023课税年及以后的课税年起生效。
《2012年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将继续适用于以前的年度。
据统计,大约三分之二的世界贸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因此,转让定价规则和指导方针将影响许多企业和实体。
法律要求纳税人准备包含相关数据和分析的转让定价文件(TPD),以验证他们与关联方的交易是以公平的方式进行的。
有了新规则,TPD文档中包含了更多的数据,IRB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来进行TP调整。纳税人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前准备好同期TPD。
TPD必须在收到要求后的14天内提交给IRB,否则可能会被处以2万令吉至10万令吉的罚款。
此外,未能准备适当的TPD可能导致调整,从而吸引高达5%的附加费。纳税人现在还需要包括TPD完成的日期。
在2023年TP规则之前,没有给出手臂长度范围的定义。
在实践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TP指南中的关键原则被用于确定臂长范围(其中可比性结果给出了上下四分位数或范围)。
为了提高臂长范围的可靠性,通常采用25%到75%的四分位数范围。
根据新规则,臂长范围现在被定义为落在基准数据集的37.5%到62.5个百分位数之间的数字范围或单个数字。
对大多数读者来说,上述内容听起来像是希腊语。臂长范围是什么意思?
基本上,为了让纳税人确认其与关联方的交易在本质上是公平的,纳税人需要将其财务业绩(例如,其毛利率为4.5%)与纳税人所在行业的其他参与者(可比性)进行比较。
搜索合适的同类产品可能会产生许多竞争对手,它们的毛利率在2%到10%之间。
简单地说,假设上四分位数是10%下四分位数是2%中位数是6%
根据经合组织指南(25%-75%的数据范围),毛利率的可接受范围将在4%至8%之间。因此,纳税人4.5%的毛利率在4%到8%的可接受范围内。
然而,根据2023年的新TP规则,可接受的范围被设定为基准数据集的37.5%至62.5%,毛利润的可接受范围现在在5%至7%之间。
不幸的是,纳税人4.5%的毛利率现在低于正常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税收抵免规则授权税务审查委员会将保证金调整到中间点,即6%。因此,纳税人将面临1.5%(6%-4.5%)的TP调整。
将对销售收入进行1.5%的TP调整,确定遗漏的收入。
此外,即使价格或保证金在公平竞争范围内,新规则也增加了公平竞争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因此,如果公平竞争委员会有理由相信所使用的可比指标不合适,则仍可将公平竞争税率调整至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平竞争区间中位数或高于公平竞争区间中位数的任何其他点。
要进行TP分析,有五种被接受和使用的方法:
>不受控制价格法(将关联方之间交易的价格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如本文开头解释的涉及A Sdn Bhd的例子)
>成本加成法或转售价格法(将纳税人的毛利率与其他人的毛利率进行比较)
>利润分割法(根据执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进行适当的利润分配-如果文章中提到的新加坡控股公司只是一家营销公司,马来西亚子公司是制造部门,那么大部分职能和风险将由马来西亚子公司承担-因此大部分利润应该属于马来西亚子公司才是公平的)
>净利润率法(比较净利润率而不是毛利率)。
有了新的公平税规则,如果有理由相信纳税人选择的公平税方法不是确定公平价格的最合适方法,税务局可以用另一种最合适的方法取代纳税人选择的任何公平税方法。
TP是一个非常技术性的税收领域,证明和验证关联方以一种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必要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和强制性。
哈维·辛格是Harvey & Associates的执行合伙人。这里表达的观点是作者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