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审理一马公司一案的法官称,发行30亿美元债券筹集的资金,据称是用于发展交易所TRX,最终被转入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银行账户。
审理纳吉一马公司案的法官科林·劳伦斯·西格拉(现上诉庭法官)表示,第47位控方证人(PW47),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分析师亚当·阿里夫·莫哈德·罗斯兰在证词中陈述了此事。
法官表示,2013年3月12日,被告出席了在首相办公室举行的1MDB与Aabar Investment PJS合资企业的签署仪式,金额达60亿美元。
“控方证据显示,2013年3月14日,被告签署了一份支持信(LOS),通过1MDB发行债券筹集30亿美元的贷款。
“3月19日,纽约梅隆银行集团立即将这笔款项支付给了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全球投资有限公司(1MDBGIL)的账户。
他在长达41页的简要判决书中说:“有关筹款交易速度的证据是由PW26(前财政部副秘书长拿督西蒂扎亚)、PW42 (SRC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Md亚辛)、PW9(前一马公司首席执行官拿督沙罗阿兹拉尔易拉欣哈尔米)和PW10(前一马公司首席执行官莫哈齐姆阿卜杜勒拉赫曼)提供的。”
西奎拉法官进一步表示,尽管辩方指控其他人参与了决策过程,但正是被告以不同的身份采取了行动,即在一马公司阶段作为唯一股东,在财政部长阶段和在内阁阶段。
“因此,被告是最终的决策者。他也认为不适合就所称的其他人的参与向警方提出任何报告。
他说:“对上述所有证据的考虑表明,被告在他有利益的事情上采取了这些行动,这是根据《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23(2)条就第三项指控提出推定所必需的基本事实。”
法官还认为,在仔细阅读和分析了证据并根据几名证人的行为后,法院认为,尽管提出了指控,但这些证人在本案所涉及的主要事实方面的可信度仍然完好无损。
证人包括前一马公司律师卢艾斯旺、纳吉布的特别官员拿督阿姆哈里和前国家银行行长丹斯里泽蒂阿赫塔尔阿齐兹。
“法庭还发现,这些证人最终没有动机作证,也没有动机陷害当时担任总理和财政部长的被告。
他说:“重要的是要记住,说到底,这些证人并不是受审的人。尽管他们受到指控,但我发现,他们就审判中存在争议的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是可信的。”
与此同时,西克拉法官指出,纳吉批准了两笔贷款,以从阿尔巴回购股份。
他说:“1MDB Energy (Langat) Limited (1MELL)与德意志银行香港签订了两项定期贷款协议,其中第一项是2.5亿美元的第一笔贷款,这是本控罪(第四项控罪)的第一项行动。”
法官说,根据PW9,董事的通函决议(DCR)连同特别权利可赎回优先股东书面文件(SRRP)和已被被告批准的代表会议记录一起收到。
“PW10还作证说,一马公司的惯例是,当董事会收到DCR时,股东决议和由被告签署的代表会议纪要被附在一起,并且最初未注明日期。
他说:“虽然控方并没有就该宗交易提供SRPP及MR,但控方证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有关二亿五千万美元的DCR附有被告正式批准的SRPP及MR。”
西克拉法官说,证据显示,如果没有被告的批准,一马公司获得的第一笔2.5亿美元贷款是不可能实现的。
他说,第二笔9.75亿美元贷款的目的是为2.5亿美元进行再融资,并支付剩余的未偿还款项给Aabar。
“PW10确认董事会签署了9.75亿美元贷款的DCR。当董事收到这份DCR时,股东决议和代表会议纪要已经由被告签署,”他说。
早些时候,法官Sequerah命令现年71岁的纳吉就四项指控进行辩护,罪名是利用职权收受一马公司总计23亿令吉的资金,以及涉及同一笔资金的21项洗钱指控,因为检方在案件结束时发现,所有25项指控都成立了初步证据。——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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