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BIR)作为政府的国内税收征收机构,被授权在征收拖欠税款或已经到期的税款时使用行政和司法补救措施。
税务局可以使用行政补救措施,即发出扣押令(针对个人财产)和/或征收(针对不动产)或扣押令(针对银行账户)来征收税款。它也可以通过对纳税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来诉诸司法救济,这些案件可以单独或同时进行。
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共和国法》(RA) 9282第7条或《扩大税务上诉法院管辖权的法律》(CTA)和《CTA修订规则》第9条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诉讼应在同一诉讼中同时提起并共同确定。
接下来的问题是,在违反税法的刑事诉讼中,对纳税人(即被告)的未缴税款民事责任的征收,是否需要对欠税进行评估。
在Gaw Jr.诉国税局局长案(GR 222837, 2018年7月23日)(Gaw案)中,最高法院解释说,刑事和民事诉讼同时提起不适用于税收案件,因为所涉及的金额(未付税款)不是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是由法律规定的义务引起的责任-纳税人根据NIRC规定的纳税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收到了BIR对有争议的评估(FDDA)的最终决定,而针对他的逃税刑事诉讼正在审理中。随后,他向CTA提交了一份复审请愿书,要求对fda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在该案升级后,最高法院表示,fda在税收评估方面的民事责任不被视为与刑事案件一起提起诉讼。
然而,在最近的菲律宾人民诉门德斯案(GR 208310-11, 2023年3月28日)(门德斯案)中,似乎提出了不同的裁决,该案件涉及对一名纳税人的起诉,该纳税人未能在某些年份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适当的税款。对于该事件,检察机关除了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外,还建议在没有进行定期税务调查的情况下,采用净资产法征收未缴税款。
CTA部门,正如CTA全院所支持的那样,认为虽然在违反税法的刑事起诉之前不需要对欠税进行评估,但在纳税人对欠税承担民事责任之前,必须首先由国内税务局局长(CIR)根据税法第205条发出最终评估。因此,中央行政管理委员会虽然维持了刑事起诉,但并没有下达检察机关建议的补缴欠税的命令。
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中央电讯管理局的决定,裁定在BIR行使其补救措施之前,不再需要事先发现拖欠。它的理由是,《联邦诉讼法》第205条已被《联邦法典》第9282条第7条默示废除,该法条明确规定,刑事和民事诉讼应在同一诉讼中同时提起并共同确定。
大法院接着指出,在刑事案件的起诉中不需要正式的评估。在这方面,最高法院研究了第9282号法令第7节的措辞,认为国会要求同时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从而取消了将犯罪作为收款的先决条件的要求。因此,大法院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即使不经过正式的欠税评估,也可以强制征收税款。
大法院还强调,政府不能在刑事诉讼之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于涉及未缴税款责任的刑事诉讼,征收(未缴税款)的民事诉讼自动与刑事诉讼一起提起。
值得注意的是,与Gaw案件不同的是,在Mendez案件中,税务局没有向纳税人发出单独的评估通知。相反,在门德斯事件中,国税厅只对未申报的纳税者提起了刑事诉讼,而在同一事件中,检察机关建议征收未缴纳的税款。因此,在Mendez案件中,BIR进行审计和发出欠税的正式评估通知是否成为BIR在对纳税人提起刑事诉讼时要求支付欠税的先决条件成为了一个问题。
无论如何,最高法院对Mendez案的裁决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非常重要的案件,因为它可能使BIR在涉及刑事违法行为时更容易行使其收税权力。
Aziza Hannah a . Bacay是Mata-Perez, Tamayo & Francisco (MTF Counsel)的高级律师。这篇文章是关于……的一般信息唯和不能代替专业最后的建议事实和情况是合理的。如果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或评论,您可以给作者发电子邮件[email]或访问MTF网站www.mtfcouns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