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权威与尊严不容挑战。近期,围绕立法权与司法独立的边界问题,引发广泛讨论。当立法行为可能触及宪法核心原则,尤其是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时,如何确保制度的有效制衡成为关键。本文通过分析具体立法案例,揭示当前宪法审查机制的局限,并探讨引入“抽象规范控制”等改革路径的必要性。在权力制衡的框架下,司法中立性与法官任命制度的完善同样至关重要。如何在尊重立法权的同时,守护宪法精神,是每个法治社会必须直面与深思的课题。
必须得到充分尊重的国会立法权,存在明确的限制。一项破坏宪法分权原则或侵犯司法独立的法律,不能被视为合法的“法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民主党上个月强行通过的关于设立叛乱案件专门审判庭的法案。
民主党最初推动外部人士参与专门审判庭法官的推荐,但在面临违宪质疑后,修改了法案,赋予最高法院法官会议全权负责该审判庭的组成。然而,宪法仅承认军事法庭为特别法庭。在没有宪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立法设立像专门审判庭这样的特别法庭,其本身即是违宪的。
这并非全部。民主党还宣布计划通过修订的《法院组织法》,该修订案将废除国家法院行政处,并设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处理司法任命;此外,还有一项旨在惩罚“曲解法律”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法案。修订的《法院组织法》违反了宪法关于“司法权属于法院”的规定,而“曲解法律罪”法案也因其可能被滥用于向法院施压、迫使其作出有利于执政党的裁决,而引发严重的合宪性质疑。
民主党推动这些法案,始于最高法院于去年五月推翻了对李在明总统违反竞选法案件的无罪判决,以及下级法院拒绝了涉及紧急戒严令相关人员的拘捕令之后。该党正针对其认为不利或不满的司法裁决向司法机构施压,利用其超级多数席位,以“法律”为名行独断之实。
宪法法院的设立正是为了制约此类权力滥用。人们或许认为宪法法院可以通过宣布这些法案违宪来解决问题。然而,问题在于宪法法院的管辖权有限。宪法(第111条第1款)将宪法法院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权限,限制在审判需要以该审查为前提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只有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自行或应案件当事人请求,需要对所适用法律的效力进行审查时,宪法法院才能对该法律的合宪性作出裁决。这种被称为“具体规范控制”的制度存在漏洞,即如果没有待决案件,违宪的法律可能无法受到挑战。
前总统尹锡悦的阵营已向法院申请,请求对叛乱审判庭法案进行宪法审查,因为他目前正依据该法受审。然而,与当前审判无关的法律,例如民主党本月早些时候通过的《航空安全法》修正案,则无法立即受到宪法审查。该修正案禁止在管制区域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这实际上是对向朝鲜散发传单气球的禁令——恢复了在文在寅政府时期被宪法法院裁定违宪的旧法。但是,在无人依据该法被起诉并提出宪法诉愿的情况下,目前尚无机制审查其效力。
这引发了法律界对引入“抽象规范控制”的呼声,该制度允许宪法法院即使在没有待决案件的情况下,也能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例如,德国允许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四分之一联邦议院议员请求进行此类审查。这可以防止执政党利用其多数席位通过违宪法律,因为反对党可以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挑战,从而减少肢体冲突的必要。韩国大学法学院教授车珍雅指出:“这可能成为制约执政党滥权的有力手段。”
抽象规范控制也将使得基于法律通过过程中的程序违规而挑战法律成为可能。虽然程序违规在理论上可以成为违宪的理由,但现行规则将此类挑战限制在涉及待决案件或直接侵犯基本权利的案件中——这些类别排除了立法者或国家机构。历史上,各政党曾诉诸“权限争议”来解决程序缺陷,但宪法法院即使承认存在程序违规,也不愿轻易宣布法律无效。例如,尽管裁定其立法过程存在非法操作,宪法法院仍维持了“完全剥夺检察官调查权法”(文在寅政府时期通过)的有效性。抽象规范控制将允许立法者基于程序理由直接挑战此类法律。
对于滥诉的担忧,可以通过将提请主体限制在政府、地方政府或四分之一国会议员等实体(如德国模式)来缓解。引入这一制度需要修宪,这也是李在明总统的首要国政课题。然而,鉴于民主党过去的行为,其主动发起此类改革的可能性不大。法律专家认为,宪法法院应积极倡导这一变革,正如前院长李康国和朴汉彻此前所强调的。
为了使抽象规范控制有效运作,宪法法院必须保持中立。然而,其法官常常表现出政党延伸的色彩。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前广播通信委员会委员长李镇淑的弹劾审判中出现4比4的僵局,其中四位具有进步倾向的法官支持弹劾,尽管民主党是在她任命仅两天后出于政治动机仓促推动弹劾。
此问题根源在于法官任命程序。宪法规定总统、最高法院院长和国会各任命三名法官。虽然旨在确保制衡,但该制度反而加深了意识形态和党派分歧。在文在寅政府时期,九名法官中有五名来自“我们的法研究会”和“民众律师会”等进步团体。此后,各政党公开寻求在宪法法院安插盟友,民主党则力推以其亲民主党立场著称的马银赫法官。
改革任命程序至关重要。德国的模式,即所有法官均由议会选举产生,但任命需要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以作为基准。提高任命门槛将阻止带有政治偏见的候选人。这项改革同样需要修宪,并应与抽象规范控制一并讨论。
?抽象规范控制
一种允许宪法法院即使在没有待决案件的情况下也能审查法律合宪性的制度。在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四分之一联邦议院议员可以请求进行此类审查。相比之下,韩国宪法仅允许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法律效力产生争议时进行宪法审查——这种制度被称为“具体规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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