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在当今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中,会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资金纠纷屡见不鲜。近日,韩国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即使合作社的退款保证协议因程序瑕疵无效,若住房建设项目正常推进,会员仍无法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分担金。这一裁决不仅凸显了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的优先性,更深刻揭示了集体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平衡难题。在住房建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背景下,法院如何界定“权利滥用”?会员的出资行为背后,又承载着怎样的社会责任?本文将深入解析这一典型案例,为读者呈现法律在现实矛盾中的权衡智慧,并对合作建房项目的风险防范提供关键启示。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住房合作社的定金退款保证协议因缺乏全体大会决议而无效,若住房建设项目正常进行,会员也不能要求返还其出资。
据法律界7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庭(审判长马龙柱)针对前庆尚南道昌原地区住房合作社成员提起的上诉案件,将部分支持原告的原审判决发回昌原地方法院重审。这些前成员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分担金。
张先生等人于2015年6月缴纳了会员分担金并签订了合作社入社合同。他们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追加了分担金,并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中期款项,但未能按期偿还,导致提供连带担保的合作社不得不清偿贷款。随后,合作社对张先生提起了代位求偿诉讼并将其开除出社。对此,张先生提出反诉,以合同签订时退款保证无效为由,主张取消合同并要求返还分担金。
当时的退款保证条款规定:“若在2015年12月前未提交业务批准申请,将全额退还定金。”原告方主张,该条款因需要但未获得全体大会决议而无效。一审和二审均接受了这一主张,裁定合同合法取消,并命令合作社退款。
然而,最高法院判断,即使退款保证无效,要求返还分担金的行为也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应被允许。法院指出:“会员在签订合作社入社合同的同时签订退款保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小化因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而造成的损失,而非绝对保证分担金的返还。”并补充道:“即使退款保证失效导致无法退款,也可能存在不影响协议和合同的最终目的——‘获得新建公寓所有权’的情况。”
如果业务获得批准,实现了退款保证的目的,并且住房项目正常进行,那么随后主张退款保证无效或取消合同,便偏离了协议的目的,可能违反诚信原则或构成权利滥用。判决还考虑了张先生等人虽然在2015年12月前后业务未获批准,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未要求退款,反而追加了分担金这一事实。
最高法院强调:“住房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众多合作社成员能否获得稳定住房,因此作为项目资金使用的分担金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属性。”并补充道:“如果在目标达成且项目正常推进的情况下仍全额返还分担金,导致资金短缺,负担将不可避免地转嫁给其余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