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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银行取款手续费大幅下调,储户迎来减负利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04 13:25:22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71    评论:0
导读

    【编者按】在当今高房价与购房压力并存的背景下,韩国最高法院近日对住房合作社"退会扣款"条款的判决引发强烈共鸣。这起

  

  【编者按】在当今高房价与购房压力并存的背景下,韩国最高法院近日对住房合作社"退会扣款"条款的判决引发强烈共鸣。这起案件揭露了隐藏在合同条款中的"霸王条款"陷阱——合作社通过预先设定高额扣款比例,实质是变相捆绑会员。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看似"成本结算"的条款实为施加心理压力的违约金。当A先生等人因总费用暴涨60%被迫退会时,合作社竟要扣除20%会费及全部服务费。二审法院大胆将扣款比例减半的判决,犹如一记重拳打在开发商"合法外衣"包裹的不平等条款上。这起判例给所有遭遇类似情况的购房者打了强心剂:法律终将站在公平一边!

  韩国最高法院裁定,地方住房合作社关于会员退会时扣除部分会费的规定,属于民法中的"违约金条款"。若此类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进行调整。最高法院近日维持了下级法院将扣款金额减半的判决。

  据法律界10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庭(主审法官卢泰岳)就A某等对地方住房合作社提起的诉讼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部分支持原告的下级法院裁决。下级法院此前判决该合作社在返还集资款时,仅可扣除10%作为退会违约金。

  A某等人于2014年末至2015年初与地方住房合作社推进委员会签订入会协议,项目选址蔚山南区。根据合同,他们最初应支付2.1156亿韩元集资款和1000万韩元服务费。但最终集资总额竟暴涨至约3.4亿韩元。

  在支付5000万至9000万韩元首期款项后,A某等人因费用持续上涨导致资金困难而选择退会。他们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指控合作社谎称不会产生额外费用导致合同无效。合作社则辩称,此前股东大会决议明确规定:丧失会员资格者,退款时将扣除总集资款的20%及全部服务费,并主张原告还应承担额外扣款。

  本案关键争议在于,股东大会关于退款扣款的决议究竟属于民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是单纯的成本结算。若被认定为违约金条款,法院有权对过高金额予以核减。

  一审判决支持合作社,认定该决议仅是退款范围的特别约定。但二审判决明确指出:"该金额系预先设定,无论合作社是否实际遭受损失,都应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判决更强调:"考虑到定金通常占交易总额10%的惯例,扣除20%集资款显然过高",遂将扣款比例降至10%。

  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时指出:"该扣款规定通过施加心理压力迫使会员维持资格,完全符合违约金特征。"法院一锤定音:这绝非普通成本结算,而是以经济手段胁迫会员的惩罚机制。

 
(文/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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